《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