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1950年) 第七条 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195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经主管检查机关查获应予没收之外币或外币票据,应交由各相关邮局,随时解送所在地之中国银行或人民银行,按牌价折合人民币,由中行或人行签发国库局抬头支票,由各该邮局送交当地国库换取收据,再由邮局将收据备函寄交寄件人(无中行或人行设立之地区,可由各相关邮局解送附近设有中行或人行地区之邮局代办解库手续,俟取得国库收据后,仍交由各相关邮局处理之)。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