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