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