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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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