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 第三十二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 第三十四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第三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