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具体支出内容包括:清理与恢复所需小型机械和工具(包括割灌机、枝丫收集打捆机、挖穴机、开沟犁等)、苗木、救灾物资(包括肥料、药剂、野生动物救护用食物等)的购置费、机械燃料费、人工费,因灾损毁的相关设施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