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