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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林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林业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三十三条 林业标准发布后,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组织培训,贯彻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新产品的设计和鉴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均应当按有关标准或者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三十六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林业标准,可以按照规定申报科技奖励。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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