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林业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林业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林业标准审查时,应当有生产、设计、管理、科研、质量监督、检验、经销、使用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参加审查人员总数的1/4。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