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森林公安补助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对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且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补助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