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前款所称的林业站,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撤销或者变更的,由原批准设立的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