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7日林业部发布的《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