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工程质量低劣的;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