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概算或者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10%的;
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
因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