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批复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依据;批复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