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审批,并将批准文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