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的开放共享。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