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四章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原则上不允许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如出现计划任务调整、项目人员和协作单位变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及项目协作单位之间…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备案。项目人员出国培训、国外专家来华交流,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任务书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变更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科技司。 第二十三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取现场查看与专家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评估认定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