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要求 符合申报指南提出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