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