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

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2大总成装车的;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2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2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