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