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