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