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及黑龙江省、广东省中央直属垦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