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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3. 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4. 四、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四、

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四、 其他规定

(二十二)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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