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村庄整治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在村庄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整治规划应在村庄内予以公布。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