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