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