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