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