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