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