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