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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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