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