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