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