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自动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是指同1份《进口自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海关在《进口自动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1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