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旧机电产品进口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旧机电产品进口 第二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