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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旧机电产品进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 第二十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进口许可手续,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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