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1年度审核结果公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