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费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和时间;
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费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和时间;
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