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