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转受让及出口许可证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转受让及出口许可证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须在招标当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登记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交回。企业申报登记或交回的中标数量可用于转受让。 中标企业被没收和被扣减的中标数量可用于当年转受让。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