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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
  3. 第七章 附则
  4.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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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 附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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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及代号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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