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 第七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审验材料、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驾驶人考试、驾驶证管理档案电子化。机动车驾驶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并监制。 第一百零八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 附件: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