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