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