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1989年)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198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地区)招生。教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学校,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收学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